(2016)闽08刑更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鑫强奸罪、引诱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42号罪犯王鑫,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鑫犯强奸罪、引诱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二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八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4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