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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李芙春、刘香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李芙春,刘香松,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4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正阳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3291-1。负责人吴维彬,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芙春,女,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香松,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B区604,组织机构代码67175775-X。法定代表人赵兵,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芙春、刘香松、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