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雷彦敏与雷军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彦敏,雷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雷彦敏,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水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军良,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02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雷军良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雷彦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7028.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军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军良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彦敏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刑初61号民刑事附带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彦敏发现被执行人雷军良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