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8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济南南方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与朱春晖、左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南方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朱春晖,左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996号原告:济南南方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园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晖,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左建锋,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原告济南南方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春晖、左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南方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