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经商,住宜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峰、曾庆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邻居李某丙因盖房屋占地问题发生口角,李某丙及其家人上前阻止李某甲家施工,后双方发生冲突,李某甲用手掌扇李某丙嘴巴,致李某丙耳朵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的右耳损伤形成外伤性鼓膜穿孔且六周不能自行愈合,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邻居李某丙因盖房屋占地问题发生口角,李某丙及其家人上前阻止李某甲家施工,后双方发生冲突,李某甲用手掌扇李某丙嘴巴,致李某丙耳朵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的右耳损伤形成外伤性鼓膜穿孔且六周不能自行愈合,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丙自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李某丙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家和被告人李某甲家是邻居。2015年,其因为建房,李某甲多次阻拦,不让其建房,两家多次发生冲突。后经私下协商,两家达成协议。2016年3月,李某甲家开始挖地角准备建房,由于李某甲家占了其家的地界,其找到李某甲,说等领导解决后再建房,但李某甲不听,仍继续建房,为此,两家又多次发生冲突。2016年3月23日7时许,李某甲又开始施工,其就和妻子和文某、姐姐李某乙一起走到李某甲建房处,叫李某甲停工。李某甲和他请的人就拿锹追赶其,其见状就跑,李某甲追上后用手打其耳光,其右耳朵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证人和文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7日左右,其邻居李某甲家盖房子,占了其家的屋角,两家发生纠纷。同年3月23日早晨,李某甲家在施工时,其和丈夫李某丙、李某丙的姐姐李某乙一起去李某甲家盖房屋角处,李某甲和他请的人将李某丙拉走,对李某丙进行殴打,将李某丙的嘴和耳朵打伤。3、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中旬,其和樊某、邵某、杨某给李某甲家盖房子。期间,李某甲的邻居李某丙不让李某甲盖房子,两家发生了争吵。同年3月23日7时许,其四人开始施工时,李某丙和他的妻子、姐姐来到施工现场,和李某甲夫妇发生了吵打。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3日7时许,其在给李某甲家盖房子时,李某丙和他的妻子、姐姐三人一起来到施工现场,李某丙走在最前面,阻止其施工。李某甲上前拦住李某丙,并相互厮打起来。5、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3日7时许,其在帮李某甲家盖房子时,李某丙和他的妻子、姐姐来到施工现场,不让施工。李某甲拉住李某丙并打李某丙的耳光。6、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3日上午,其在李某甲家盖房子,李某丙和他的妻子、姐姐来到施工现场后,李某甲拉住李某丙并打李某丙的耳光。7、证人望德重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和李某丙两家多次为盖房子发生纠纷。案发当天上午,其听见李某丙和李某甲发生争吵后,就来到李某甲家盖房子的地方,看见李某甲和李某丙在相互厮打并打李某丙的耳光。8、证人望安菊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家在盖房子时,李某丙和他的妻子和文某、姐姐李某乙来到施工现场,李某丙上前将搅拌机的电线拔了,其丈夫李某甲见状就上去拉住李某丙,两人厮打在一起。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3日7时许,其弟弟李某丙对其说李某甲家盖房子占了其家的地,喊其一起去叫李某甲不要盖房屋。随后,其和李某丙、李某丙的妻子和文某一起来到李某甲家施工现场后,李某丙和李某甲便厮打在一起。事后,李某丙的一只耳朵出血了。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和李某丙发生打架的那天,其应李某甲的邀请来帮忙建房。正在施工时,李某丙和他的妻子、姐姐来到现场,不让施工。李某丙上前拔掉搅拌机的电源,李某甲便上前抱住李某丙,相互厮打,李某甲打了李某丙两耳光。1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甲是老表。李某甲因为盖房子缺少人手,就请其帮忙。案发当天7时许,正在施工时,李某丙和他的妻子、姐姐来到现场,李某丙去拔搅拌机的电源,李某甲前去阻拦,两人相互推搡。12、宜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13、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4、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李某丙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谅解。15、办案说明。16、户籍证明。1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害人自行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十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兴刚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曾凌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