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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0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海章与潘晓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章,潘晓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81-4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章,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潘晓卫,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马海章与被执行人潘晓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潘晓卫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