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然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然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477号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移民新区新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勇。委托代理人:黄永军,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然李某,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广州市珠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然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