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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栾材跃与孙刚、刘昌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材跃,孙刚,刘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栾材跃。被执行人孙刚。被执行人刘昌霞。申请执行人栾材跃与被执行人孙刚、刘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孙刚、刘昌霞应偿还栾材跃借款147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万元,余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