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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霍洪玲、李炳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洪玲,李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霍洪玲,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李炳泉,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洪玲与被执行人李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1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