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文盲,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钰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中旬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通过梅县区水车镇小桑村村民杨某介绍,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雇请贵州籍工人何某、余某砍伐其种植在他本人承包的梅县水车镇坑尾村“炎畚坑”(又名“炎畚下窝”)秋秧地上的桉树。4月2日,黄某打电话叫杨某来运载砍好的桉树木材并帮忙出售,杨某就叫廖某帮黄某运载。4月3日上午,廖某驾驶粤M×××××货车运载黄某砍伐好的部分桉树木材共计9.28吨准备去揭阳市出售,行至坑尾村村道被梅县区林业执法人员查获。经查,黄某还有砍伐好的未能运载的313根桉木堆放在“炎畚坑”村道。经梅县区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廖某运载的桉森折立木蓄积12.47立方米,××畚坑”村道边堆放的313根桉木折立木蓄积8.248立方米,共计20.71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活立木蓄积统计表、证明、承包合同、鉴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财物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雇请他人,无准伐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伟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