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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4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某医院申请张某3109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医院,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832号申请执行人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小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