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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余姚市城区久发塑管弹簧厂、宁波市镇海碧水环保化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城区久发塑管弹簧厂,宁波市镇海碧水环保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0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区久发塑管弹簧厂。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芝山村。组织机构代码:L0962469-9。代表人:魏美娟,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碧水环保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化工区(蟹浦镇)凤鸣路5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28328-7。法定代表人:黄伟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区久发塑管弹簧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碧水环保化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231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定作款432582.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定作款432582.20元,现已履行了120000元,于2016年10月22日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1月20日支付150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20日付清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