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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屈雪梅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屈×在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中国农业银行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贾×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贾×被屈×踢中腹部,造成贾×外伤性难免流产,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屈×于2016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民事问题已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被害人贾×的陈述,证人刘×、麻×、孙×、李×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遵化贸易城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屈×的供述,调解协议书、收条、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纠纷,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根据被告人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秋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卓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