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221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博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丽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2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树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