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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221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博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丽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2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树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