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异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陶瓷洁具装饰项目部、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陶瓷洁具装饰项目部,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异第20号异议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陶瓷洁具装饰项目部,住所地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5楼,申请执行人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怡,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810233098。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1幢4层。法定代表人王亚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林梓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陶瓷洁具装饰项目部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查明异议人未提供相关资质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陶瓷洁具装饰项目部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