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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发良、刘兴贵等与刘登向、王华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良,刘兴贵,刘登向,王华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2270号原告:刘发良,男,1938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原告:刘兴贵,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刘登向,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祥,男,系六枝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11036。被告王华国,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原告刘发良、刘兴贵诉被告刘登向、王华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刘发良、刘兴贵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发良、刘兴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吴学祥审 判 员  袁斗贤人民陪审员  田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金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