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催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崔某某,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李明人民币90000.00元,申请人自愿扣除婚生长女李某某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四年抚养费24000.00元,剩余欠款66000.00元。二、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人民币剩余欠款人民币66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申请人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