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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多虎与武汉鑫华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史彩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多虎,武汉鑫华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史彩艳,谢华清,谢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4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多虎,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武汉鑫华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史彩艳。被执行人史彩艳。被执行人谢华清。被执行人谢亚伟。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鄂0104执字第4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华清、谢亚伟,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华清、谢亚伟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向东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