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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88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黄浦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雄,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杨铭泉人民陪审员  黄炳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健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