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清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铁修、谢良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清,李铁修,谢良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清,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李铁修,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谢良琼,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文清申请执行李铁修、谢良琼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110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李铁修、谢良琼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铁修、谢良琼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等;向房管部门查询证实李铁修、谢良琼无房产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证实李铁修在某建材公司有12%的股份,我院以(2015)江安执字第480-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向车管部门查询证实李铁修有轿车一辆,我院以(2015)江安执字第480号执行裁定书进行查封;并将李铁修、谢良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拘留。现李铁修、谢良琼已外出,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李铁修、谢良琼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