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素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英,顾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42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英,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顾金龙,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刘素英与顾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顾金龙分期偿还原告刘素英借款本金三十万元,自二〇一六年四月起,每月月底之前偿还原告刘素英借款本金三万元,分十个月履行(首次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底履行,第二次二〇一六年五月底履行,以此类推);二、如被告顾金龙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刘素英可就剩余借款本金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顾金龙应立即将剩余借款本金一次性全部还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争议一次性解决;四、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七十七元,由被告顾金龙负担(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底前支付原告刘素英)。权利人刘素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顾金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其联系电话已停机。本院调查后发现,顾金龙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极少;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素英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顾金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素英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9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