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行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有伟与邢台市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伟,邢台市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27行初126号原告陈有伟,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邢台市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伟诉被告邢台市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不存在。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 拥 力代理审判员 梁 晓 勇人民陪审员 杨��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园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