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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高双艳、高金鑫与高家星、兰静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双艳,高金鑫,高家星,兰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财保47号申请人:高双艳,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人:高金鑫,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高家星,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兰静,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人高双艳、高金鑫与被申请人高家星、兰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高双艳、高金鑫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家星、兰静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高双艳、高金鑫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周少伟所有的建筑面积为97.85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双艳、高金鑫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家星、兰静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账户内资金26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周少伟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某居委会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爱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