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89-2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书娟、迟淑芳、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晓阳、张铭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书娟,迟淑芳,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晓阳,张铭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89-2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惠馨,女,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法定代表人:牟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竞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书娟,女,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迟淑芳,女,汉族,1939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东贸路75-1号(6门)/75-2号(7门)。法定代表人:周晓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晓阳,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铭瑾,女,汉族1930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书娟、迟淑芳、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晓阳、张铭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受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债务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方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抵押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重组协议》,原保证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晓阳、张书娟签订了保证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德才代理审判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