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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志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远炳,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立艳,广东正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5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远炳的身份证地址在本市花都区,且其公司的常住办公地址亦在本市花都区,请求上级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显示,案涉房屋位于本市天河区桃园中路620号,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