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彭秀文与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文,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彭秀文,女,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6518-3。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秀文与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杨宏均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