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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培成与王成海、王建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韩培成。被执行人王成海。被执行人王建锋。原告韩培成诉被告王成海、王建锋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21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成海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韩培成借款6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被告王建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陆续履行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陆续履行中,但在短期内无法全部履行完毕,可暂予终结执行,待全部履行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