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常州国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州国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常州国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泰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华德,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华。申请再审人常州国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常州国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2016年10月2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常州国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国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铮铮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