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陆洪坤与张纪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洪坤,张纪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2号原告:陆洪坤。被告:张纪发。原告陆洪坤与被告张纪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陆洪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洪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洪坤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