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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陆洪坤与张纪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洪坤,张纪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2号原告:陆洪坤。被告:张纪发。原告陆洪坤与被告张纪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陆洪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洪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洪坤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