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建文与郭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文,郭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文,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郭年旺,男,1959年3月2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5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年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年旺在柳林县石西乡中心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年旺在柳林县石西乡中心校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扣留满30万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