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8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兆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芬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兆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芬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8165号原告西安兆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750917404。法定代表人朱轩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铁海强,男,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二街坊17楼3门15号。被告西安芬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世纪城仕嘉公寓A区*幢*单元*****室。注册号610131100079391。法定代表人张祺朴。原告西安兆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芬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铁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朋友介绍与其做生意,其向被告供应装饰材料,被告向其支付货款。其先后向被告供货20多万元,双方合作初期,被告尚能清结部分货款,但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一再拖欠货款。后经双方对账,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告下欠货款85700元。该款项至今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5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双方建立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装饰用防水胶、发泡胶等。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供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至2015年11月30日,双方对往来账目进行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700元未付。之后原告再未供货,被告亦未付款。以上事实,有胶款对账单总单、销售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久拖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货款85700元,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芬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兆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57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相 帆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