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何碧珠信用卡纠纷2016民终26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何碧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26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威。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吴志华,均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碧珠,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何碧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何碧珠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申领了中银长城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41。截至2015年4月26日止,何碧珠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等累计拖欠中国银行番禺支行透支本金22755.88元、透支利息5839.43元及滞纳金。现因该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经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多次催收未果,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另按照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何碧珠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利息和收费中第一条规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即何碧珠)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即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以乙方申请信用卡产品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第二条规定:“乙方及其指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照上一条款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第五条规定:“乙方未能按时还款,在甲方通过短信,纸质或电子账单,电话等手段进行债务催收无效后,甲方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其名下所有信用卡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并予以收回,扣划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处置乙方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及依照法律程序追索,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何碧珠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2755.88元、透支利息5839.43元、滞纳金9946.26元(暂计至2015年4月26日,以后另计)及至全部借款结清日的透支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以全部欠款额的5%按月计收);2、判令何碧珠承担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共43541.57元);3、判令何碧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何碧珠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处理。何碧珠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申领中银信用卡,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向何碧珠发放了信用卡,何碧珠理应按照上述领用合约约定使用该卡。现何碧珠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仍有透支本金22755.88元、透支利息未按时清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要求何碧珠清偿透支本金22755.88元、透支利息5839.43元(暂计至2015年4月26日止,2015年4月27日后的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滞纳金问题,法院认为,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何碧珠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约定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那么,上述合同及部门规章中均没有约定滞纳金是按每月收取,因此,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要求滞纳金以全部欠款额的5%按月计收并不符合合约约定和部门规章规定,本案的滞纳金应以何碧珠未偿还的透支本金22755.88元的5%即1137.79元一次性支付。另外,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要求何碧珠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问题,本案中,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并未实际支付律师费5000元,对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的该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何碧珠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2755.88元、透支利息5839.43元(暂计至2015年4月26日止,2015年4月27日后的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何碧珠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支付滞纳金1137.79元;三、驳回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元、公告费600元,由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负担282元,何碧珠负担1207元。判后,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审判决未支持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关于信用卡透支资金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依法查清了何碧珠拖欠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的信用卡透支资金的事实,却没有依法支持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关于请求何碧珠偿还欠款逾期归还产生的滞纳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本案中,在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何碧珠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逾期归还欠款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的约定。何碧珠在使用涉讼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后,没有按照合约的约定及时清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行为,依法应按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偿付滞纳金。综上所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上诉请求:1、改判何碧珠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的滞纳金(滞纳金以全部欠款额的5%按月计收,暂计至2015年4月26日为9946.26元,实际应计付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何碧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何碧珠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何碧珠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所附长城环球通信用卡费率表载明,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人民币10元/笔或1美元/笔。”本院认为,《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是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何碧珠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二审争议问题是何碧珠应否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的滞纳金。《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何碧珠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何碧珠除按照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何碧珠在长期使用涉案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的过程中,并未就上述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何碧珠应按照上述约定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支付滞纳金。一审法院按照透支本金的5%计算滞纳金一次性支付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纠正。但中国银行番禺支行要求以全部欠款额的5%按月计收滞纳金亦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上诉有理由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由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何碧珠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支付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算,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889元、公告费600元,二审受理费50元,均由何碧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文莉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