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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曾义与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曾义,张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曾义。被执行人张建新。张曾义与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张建新归还张曾义借款160万元并偿付约定利息664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张曾义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张建新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新加坡花园一区32幢房屋所得价款按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三、驳回张曾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8元,由张曾义负担280元,由张建新负担268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建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建新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新加坡花园一区32幢房屋因有抵押及被他案查封暂无法处理;向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尚未执行到位169324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薄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