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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吾爱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吾爱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吾爱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金色家园19—5—101。法定代表人杜贵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吾爱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余德金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