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龚鲜明与夏远红,何庆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鲜明,何庆英,夏远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财保43号申请人龚鲜明,男,生于1964年9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何庆英,女,生于1968年1月1日,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夏远红,男,生于1966年1月5日,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龚鲜明与被申请人何庆英、夏远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龚鲜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龚鲜明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龚鲜明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龚鲜明申请对被申请人夏远红名下的渝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二、准许对申请人龚鲜明申请对被申请人何庆英名下的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三、准许对申请人龚鲜明提供的担保房屋予以保全。保全申请费30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