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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林德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林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7003-3,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后林104国道线东侧。法定代理人:滕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德庆,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林德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林德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林德庆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货款16442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4元,申请执行费2366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林德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学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