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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9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永杰与何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杰,何子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743号原告杨永杰,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何子龙,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杰诉被告何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杰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