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永杰与何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杰,何子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743号原告杨永杰,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何子龙,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杰诉被告何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杰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