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温郑侃与黄飞龙、张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郑侃,黄飞龙,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温郑侃,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黄飞龙,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娜,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温郑侃与被执行人黄飞龙、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郑侃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飞龙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琪鲁嘉园6幢102室房屋已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抵押权人定海海洋农商银行对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权,且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3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