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1933号原告:林枫,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元武、肖明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法定代表人叶远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张国贤,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枫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92元,减半收取329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雨涛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