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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占勇与戚德纲、赵利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勇,戚德纲,赵利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2892号原告:张占勇,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德纲,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赵利鸽,系其配偶,本案被告之一。被告:赵利鸽,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张占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峻到庭,被告戚德纲、赵利鸽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70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704000元为本金,按照24%年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张占勇与两被告戚德纲、赵利鸽是多年同乡、朋友,2015年五一节后,两被告以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后原告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共借款2704000元予两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口头约定年利率36%。两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戚德纲、赵利鸽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占勇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7月31日分多次以转账形式借款予被告赵利鸽,合共金额2704000元,原被告之间并未就此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被告赵利鸽与被告戚德纲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占勇于本案主张其多次通过银行转账予被告赵利鸽的款项2704000元是借款,虽双方未就该民间借贷关系形成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等予以确认,但经审查原告方起诉状、庭审中陈述、举证以及原告张占勇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具结保证作出的陈述;结合被告赵利鸽本人曾于2016年9月19日到法院签收本案应诉材料,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也不提出抗辩及反证等情况,故本院确认原告本案主张的转账给被告的款项2704000元是借款。原告主张两被告未归还任何借款本息,而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两被告未归还过任何款项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70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但未能就双方借期及借款利率等约定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原告该项诉请不当,被告应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予原告,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原告的陈述和被告戚德纲提交的委托授权书中相关记载,本院确认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起诉请求两被告以配偶关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无到庭抗辩及提出反证,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德纲、赵利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占勇归还借款本金2704000元及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905.8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1990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丽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