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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熊书渊与被告蔡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书渊,蔡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048号原告:熊书渊,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蔡义龙,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熊书渊与被告蔡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熊书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书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书渊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熊书渊负担。审判员 陈  容  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贻煦(代)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