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小林、冯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林,冯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800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小林,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曦,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张小林、冯曦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林、冯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文勇审 判 员 郝小军代理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虞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