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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小林、冯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林,冯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800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小林,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曦,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张小林、冯曦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林、冯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文勇审 判 员  郝小军代理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虞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