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村民委员会龙塘边村民小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村民委员会龙塘边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财保35号申请人:梁某。法定代理人:廖瑕(曾用名:廖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被申请人: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村民委员会龙塘边村民小组。代表人:欧伟清,村民小组长。申请人梁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村民委员会龙塘边村民小组价值28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廖锋(身份证号码:××、李艳(身份证号码:××)以其共有的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路42号新楼202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村民委员会龙塘边村民小组价值28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查封申请人梁某提供作为担保的廖锋(身份证号码:××、李艳(身份证号码:××)共有的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路42号新楼202房。案件申请费306元,由申请人梁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