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湖南丰乐印务有限公司与王奇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丰乐印务有限公司,王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丰乐印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奇志本院在执行丰乐公司与王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王奇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委托拍卖机构对王奇志名下的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XX号XXX房进行拍卖,因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现丰乐公司愿意以该次流拍底价26.63万元受让上述房屋,用以抵偿王奇志在上述民事判决中所负担的部分法律义务,房屋所有权转至丰乐公司名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奇志名下的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XXX号XXX房作价26.63万元,交付湖南丰乐印务有限公司抵偿26.63万元债务,该房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湖南丰乐印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湖南丰乐印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