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邝志荣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刑终1886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88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邝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邝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21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邝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讯问原审被告人、阅卷和审查上诉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邝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湴湖格塘路7号家中遇民警例行检查,跳窗逃跑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17包、黄色固体1包、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现场被缴获的白色晶体17包净重1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固体1包净重0.5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0.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原判以经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邝某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邝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缴获的赃物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2.54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邝某上诉认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邝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邝某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邝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邝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邝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12.54克。原判考虑其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适当,故该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伦铭健审 判 员 马伟锋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