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蕾娜与刘松、郑晓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蕾娜,刘松,郑晓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007号原告:胡蕾娜,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现情况不明。被告:郑晓周,现情况不明。原告胡蕾娜与被告刘松、郑晓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蕾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签订的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0号楼1单元4层6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胡蕾娜与被告刘松出现感情纠纷,刘松为转移财产,私自以低价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给被告郑晓周,原告胡蕾娜多次联系被告阻止,但被告不顾原告的劝阻。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蕾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胡蕾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希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