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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钟余江与尹新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余江,尹新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钟余江。法定代理人钟树国,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新康。法定代理人尹绍平,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钟余江与尹新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余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