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范自然与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自然,合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2行初25号原告:范自然,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原告范自然诉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自然以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补发给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6部队的川(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证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的行政行为错误,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撤销该颁证行为,并承担错误办证的一切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向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6部队颁发的《不动产证书》(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所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原告范自然无权属争议。根据原告起诉状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证明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6部队在该地上存在租赁关系,且双方之间的租赁争议诉讼,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向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6部队颁发土地不动产权证书与原告范自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自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小容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宋联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贵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