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学英与蒋进、张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英,蒋进,张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英,女,生于1939年4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蒋进,男,生于1984年3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张笛,女,生于1985年8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988号陈学英与蒋进、张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学英同意终结(2015)仁寿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