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吴炳枝与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枝,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615号原告:吴炳枝,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枝(系原告的弟弟),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慧,系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罗宝良。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仪,系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吴炳枝诉被告中山市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枝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炳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洁欢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